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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北交所服务中小企业能力?

发布日期:2022-03-07阅读数量:315

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下,近年来,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就证券交易市场而言,2021年11月开市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肩负着资本市场改革重任,是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重要阵地。

定位于“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北交所该如何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针对北交所存在的部分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信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奚国华在今年的两会提案中给出了相关建议,包含优化申购模式、引入增量资金、创新交易机制和明确公众公司法律地位等四个方面。

“办好北交所是当前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

奚国华今年提出,办好北交所是当前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

公开资料显示,北交所于2021年9月3日注册成立,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经营范围涵盖依法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以及证券市场管理服务等业务。

北交所致力于构建一套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涵盖发行上市、交易、退市、持续监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基础制度安排;助力于形成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成长路径;旨在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相较于更早成立的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和台交所,北交所定位于“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和成长有着制度上的包容性和精准性优势,让更多中小企业看到了上市的可能性和机会。

奚国华称,北交所的设立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突破,对于践行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自2021年11月15日开市,北交所已运行超过100天,上市企业数量达80余家,吸引了480万户投资者入场。

然而,上市公司数量与中小微企业存量之间仍然存在鸿沟。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20年,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共有4154家。与此同时,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的政策简报显示,截至2018年末,全国中小企业超过了3900万户,微型企业超过7000万户。即全国的市场主体在2018年就达到了1.09亿,数量巨大。

中国政府网站2021年11月发布的新闻显示,中小企业贡献了我国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创造了80%以上的新产品,然而获得的直接融资却远远不足,迫切需要资本市场深化改革,补足短板,支持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成长壮大。

提案剑指北交所四方面问题

奚国华一直关注中小型民营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问题,此次提案也聚焦于北交所的服务能力提升。他在提案中指出,北交所目前存在新股发行申购环节有待优化、交易活跃度有待提高、对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有待提升和公众公司法律地位有待明晰等问题。

在申购模式方面,北交所拟上市公司在新股网上发行申购环节要求投资者在申购前全额预缴申购资金,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信用申购相比,北交所的发行申购冻结资金量大、时间长,投资者资金使用效率较低,特别是在多只股票集中发行期间,会给投资者参与发行认购带来影响,不利于投资者参与新股发行认购工作。

与此同时,网上冻结大量资金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宏观调控效果。因此,奚国华建议将北交所新股网上发行申购环节的申购模式由全额预交款申购调整为信用申购,提高投资者的资金使用效率。

除了对申购模式的建议,奚国华还细数了交易活跃度相关的三类问题。据称,北交所上市公司具有行业新、阶段早、市值小等特点。从世界各大交易所以往运行的经验教训来看,小市值公司交易流动性相对较差,需要针对性地创新交易制度。其次,北交所目前交易成本相对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类投资者的积极性。此外,北交所股票代码仍沿用原新三板挂牌公司代码,不方便投资者辨认的同时也影响市场对其上市公司身份的认知。

针对上述三项问题,奚国华认为可以创新交易机制,多措并举提高北交所交易活跃度,并建议北交所推出做市交易制度,形成竞价交易与做市交易并存的混合制度体系;通过减税降费等方式,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并逐步优化投资主体结构;设置北交所独立的股票代码系统,提升上市公司股票辨识度。

然而,北交所公司市值小这一特点还牵连着其他问题,比如对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有待提升。北交所目前以小市值公司为主,且上市公司数量较少。这与公募基金、保险公司等大型机构投资人在投资组合方面倾向于配置大市值公司的需求不完全匹配。因此这些机构投资者虽有意向参与北交所,但真正投入的资源和资金还不够多。

对此,奚国华建议引入增量资金,创造条件吸引各类机构投资者。具体做法如:加快推出北交所指数基金,鼓励基金管理人发行特色基金产品,并在新发行的特色基金产品中配置一定比例的指数基金或北交所股票;对于投资北交所的各类资管产品给予审批备案的绿色通道,推动扩大产品规模。

最后,奚国华提出了公众公司法律地位有待明晰的建议,认为可以明确公众公司的概念,以解决北交所和新三板法律适用问题。

据称,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典型代表,与上市公司同样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目前公众公司的概念已被广泛使用,但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

从法律衔接看,新《证券法》中已经引入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并列使用,在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要求与上市公司基本相同。所以,同为资本市场基础法律制度的《公司法》有必要相应予以明确。

因此,奚国华建议在《公司法》中引入公众公司概念,明确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的法律地位,并突出二者的差异性,为北交所和新三板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奚国华表示:“中信将一如既往全力参与北交所建设,践行金融央企责任,和社会各界一起努力,共同将北交所打造成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主阵地,让资本市场成为科创企业发展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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