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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IPO超520家,注册制项目收入超七成

发布日期:2021-12-31阅读数量:284

注册制改革、IPO大年、压实责任、批量撤单、投行转型——这些词或许可以概括2021年的投行生态。

在这一年中,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平稳推进,北交所设立并开市运行。注册制正从局部试点向全市场推开,IPO项目数量及募资额均刷新了历史纪录。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在改革的进程中,作为中介机构的投行也迈入“大时代”。而严把市场“入口关”,把高质量的公司推向市场和投资者,正是投行的重要职责担当。

IPO规模创新高

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A股市场融资规模“步步高”,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据Wind统计,年内A股已有524只新股上市,募资总额5437.73亿元,逾七成公司以注册制方式发行。

至此,A股的IPO数量和募资金额,已连续三年增长。其中,2021年A股IPO累计募资金额创历史新高。上一个高点还是在2010年,当年,沪深两市IPO累计实现募资4845亿元。今年的IPO家数同样创出了历史新高。上一高点为2017年,当年,沪深两市累计完成首发438家。

“目前,仍有数百宗IPO申请处于审核状态,预计明年IPO公司数量还会增长。”一位资深投行人士预测。公开数据显示,截至12月29日,科创板有100个IPO项目处在审核阶段,创业板则有326个IPO项目在审。这表明,来年的IPO后备军规模依然可观。

“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蓄水池,注册制改革为市场注入源头活水。”东吴证券执委、董秘、投行总部总经理杨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通过注册制改革,实体企业,尤其是中小创新创业型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大幅缓解,流动性得到疏通,“补血”实体经济。

投行休假难求

“项目一个接一个,休假都没得休”,时至年关,多家投行的工作人员又开始进入拼命加班的节奏,有投行人士就此感慨,注册制的快节奏“让人喜让人忧”。

从科创板到创业板,再到北交所,注册制改革一步步向全市场推开,投行业务增量涌现。Wind数据显示,截至12月29日,年内有20家券商保荐的IPO数量不低于10家。其中,中信证券保荐67家排在首位,中信建投(44家)、海通证券(36家)、华泰联合(32家)、民生证券(30家)、国泰君安(23家)等位居前十。

注册制项目为券商承销保荐业务收入贡献了重要增量。注册制IPO承销保荐费总金额占全部IPO承销保荐费总金额的比例,已由2019年的44.42%,提升至2020年的62.51%,2021年1至12月(截至12月29日)升至75.93%。其中,2020年IPO保荐承销费总金额增长114.32%,主要增量来自科创板及注册制改革后的创业板。2021年IPO保荐承销费达276.26亿元,其中注册制板块IPO保荐承销费金额就达209.77亿元。

具体见下表:

数据来源:Wind

“得益于注册制,各家券商业务量大幅增加。”国金证券相关负责人表示,投行业务不论是项目数量还是募集资金数额,都取得了较高水平的增长。国金证券正是借此契机,不断深耕细分行业,打造专业化、特色化、精品化的投资银行。

兴业证券相关负责人表示,整体上看,目前大型券商人员充足,分工细致,各类项目经验丰富,集团内部协同效应明显,在面临市场变化时更具应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但由于整体市场在快速增长,中小型券商也能获得业务机会,部分中小券商以其所在地区为支点,深挖区域和行业,形成了细分领域的竞争优势。

保代迅速扩容

身处“投行大年”,作为投行核心的保荐代表人队伍也出现两大变化:一是人数经历2020年的井喷后重回缓慢增长;二是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今年被罚保代数量远超去年。

数据显示,2021年初至今,保代增加1075名,增幅17%,已突破7000大关。其中,中信证券保代人数突破500名大关,达513名;中信建投、中金公司保代人数均突破400名,华泰证券(321名)、海通证券(317名)位列四至五名。

监管层则以保代分类管理的方式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根据此前中证协出台的《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保荐代表人分为:A(综合执业信息)、B(机构验证类)、C(处罚处分类)。

截至12月30日,2021年共有81名保代领受了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决定或纪律处分。而2020年被处罚的保代为56名。

此外,今年IPO撤材料、“带病闯关”等也是监管重点关注的问题。

针对投行项目“撤否率”高等问题,今年,对中介机构的从严监管升级。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指出,将对投行项目撤否率高、公司债券违约率高、执业质量低、市场反映问题多的证券公司开展专项检查。

“中介机构在注册制改革中不应被动回应,而应主动为注册制改革赋能。”国金证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从市场反馈看,注册制下撤回及否决的总比例偏高,同时还出现了在IPO现场检查中高比例撤回申报材料的情况。必须明确的是,审核机构在事前审核上的“退”,与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质量核查上的“进”,应该相互协调。如若中介机构“该进不进”,则监管便也“退无可退”。因此,中介机构应尽快围绕信息披露开展内部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以确保注册制理念的顺利贯彻。

杨伟表示,注册制的发行定价、跟投机制及进一步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的配套措施的施行,通过“法规约束”、“资本的约束和激励”双轮驱动,促使证券公司提高执业质量和价值发现能力,树立良好口碑,促进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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