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证监会于11月26日修订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
主要修订内容为: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修改为“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时完善部分文字表述,规则实质内容保持不变。
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当放宽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投资的相关要求。为支持北交所发展,放开保荐机构直接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时点限制,即可以“先保荐、后直投”。
(二)明确《保荐办法》第42条“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的执行标准。基本思路是,根据注册制推进安排和各板块具体情况,采取差异化安排。
一是发行人拟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二是发行人拟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的相关保荐安排不适用上述标准,可以不采用联合保荐。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密切关注试点注册制实施情况,更好发挥市场约束制衡机制作用,逐步探索更为灵活的证券公司投资与保荐业务协同机制,不断提升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