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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退市制度的恢复与重建

发布日期:2022-02-11阅读数量:342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方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

(五)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本所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恢复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重建制度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的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3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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