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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什么情况会导致中止发行?

发布日期:2023-04-28阅读数量:203

全面实行注册制后,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细则,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形,那么就应该中止发行流程:

一是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二是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少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三是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四是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承诺实施跟投。

五是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没有在申购日规定时间内提交发行价格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六是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中止发行,或者沪深交易所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中止发行。

七是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发行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提醒各位投资者注意的是,如果网下投资者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证券数量合计不足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70%的,也将被中止发行。

那么,中止发行后,重新启动发行的程序和条件是什么呢?一般来说,发行人被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如果满足会后事项的相关监管要求,经过向交易所备案之后,可以重新启动发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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