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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意义

发布日期:2022-10-18阅读数量:363

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一般可以通过两种基本方式进行发展:一是通过内部投资新建方式扩大生产能力;二是通过兼并、收购等形式吸收外部资源,通过外部扩张扩大企业经营规模。资产重组就是指企业为了提高公司的整体质量和获利能力而通过各种途径对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已有业务进行重新组合或整合。外部购并扩张是资产重组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早期商品经济社会中,内部发展方式是企业发展的主要途径,但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社会资本的不断集中,通过资产重组进行外部扩张已成为现代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斯蒂格勒所说,没有一个美国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兼并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主要是靠内部积累成长起来的。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上市公司由于经营机制灵活,追求低成本的高速扩张,有着资产重组的内在动力和能力,加之政策的因势利导,因而在证券市场上已出现了一系列资产重组活动。在经济结构调整持续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资产重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从全社会的角度看,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建设重外延扩张轻内涵发展,搞“大而全”、“小而全”和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造成了社会资源的的巨大浪费。通过资产重组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重新组合,可以优化产业、行业和企业规模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

2、从单个企业的层面上看,通过资产重组,可以使企业迅速扩张资产规模,并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机制形成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规模经济显著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大企业集团。

然而,证券市场是高风险市场,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活动是在高度透明的证券市场上进行的,如果不成功会对市场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好试点,稳步推进,尤其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要正确认识资产重组和产品经营的关系。产品经营是资本经营的基础和前提,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内在要求和推动力,出色的产品经营是外部资产重组成功的重要保证;而资产重组为产品经营上规模、上档次提供了更宽广、更深厚的基础和更巨大的空间。因此,资产重组和产品经营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一个有机整体。在现实中,大凡资产重组成功的企业,其产品经营也必定卓有成效,反过来,产品经营困难丛生的企业,其资产重组也必定差强人意。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必须以扎实、成功的产品经营为基础,以搞好生产经营、壮大企业实力为终极目的,而不能脱离产品经营进行资产重组,陷入投机炒作之中。

2、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具备一定原则:一是坚持存量调整和增量投入相结合,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二是坚持资产重组和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实现产业组织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增强企业的长期发展能力;三是坚持资产重组与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相结合,对被兼并企业实施再造工程,使被兼并企业焕发新的活力。另外还应做好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利益协调,安置好富余人员的工作,使重组活动既减少社会震荡、又使被重组企业能轻装上阵,参与市场竞争。

3、上市公司可以灵活运用兼并、收购、联合、租赁及托管等多种形式开展资产重组。在目前的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有下面两种方式:

(1)兼并收购,以强带弱。实施收购兼并的具体方法有三种:一是对于因缺少资本金,债务负担过重的亏损企业,可选择承担债务的方式进行兼并。辽河化工收购锦西天然气化工厂、仪征化纤收购佛山化纤就是成功运用了这一方式。二是出资收购停产企业,苏常柴出资收购江苏两家已经停产的企业,利用它们闲置的厂房和生产场地,建成了两家年产量达90万台柴油机的生产基地,实现了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革新的目标。三是通过收购股权实施兼并,上海巴士股份从1996年8月上市以来,利用募股资金先后收购了同行业24家企业的全部或50%以上股权,成为专业化、低成本快速扩张的成功范例。

(2)联合重组,优势互补。上市公司在产品品牌、质量、资金、营销、管理和经营机制等方面具有优势,而同行业的其他企业虽然有较好的技术设备和技术力量,但是由于缺乏知名品牌、缺乏销售网络、经营机制落后,管理低效等而面临困境。上市公司与这些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联合,实现优势互补,快速扩张,增强盈利能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与内容

上市公司上市之后,必须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广大股东负责。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只有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才能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真实的虚假记载、夸大事实诱导投资者的误导性陈述、把与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信息不作公开披露的重大遗漏,都不利于中小投资者正确的投资决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还有时效要求:中期报告必须在上半年结束这日起60天内提交给证监会和交易所,并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年报则需在一年结束后的120天内披露。重要事件应立即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提交报告并予公告。

此外,信息披露还要求责任主体明确。按照《证券法》第63条规定,证券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因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持续信息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应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上市之后,应按时公布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及时公布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中期报告的内容包括: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3.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5.证监会规定的有关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1.公司概况;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持股情况;

4.已发行的股票、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量;

5.证监会规定的有关其他事项。

临时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其持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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