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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部署新三板2021年报披露工作:新增“与创新属性相关的认定情况”

发布日期:2021-12-28阅读数量:377

12月27日消息,随着2021年进入尾声,全国股转公司提早部署2021年年报披露工作,对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在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显示,2021年年报模板将新增“与创新属性相关的认定情况”披露内容。与此同时,对“专精特新”“单项冠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有关认定的信息披露事项作出规范。

为了让2021年年报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在年报披露期间,全国股转公司将通过线上培训等形式,为挂牌公司年报编制与披露工作提供专项服务。

下为全国股转公司对2021年年报披露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是落实挂牌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要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为配合落实《关于开展挂牌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的通知》有关安排,全国股转公司通过在年报模板中增加有关披露章节或制定专项披露模板的形式,指导不同层级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做好治理专项自查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是突出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功能,助力打造优质企业名片。为满足挂牌公司创新属性信息披露需求,2021年年报模板中增加了“与创新属性相关的认定情况”披露内容,对“专精特新”“单项冠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有关认定的信息披露事项作出规范。

三是优化信息披露形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如基础层挂牌公司可简化或免于披露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通过建立索引的方式,免于披露部分已在临时公告中披露过的信息等,以缩减信息披露篇幅,提高信息披露效率。

四是配合落实终止挂牌实施细则要求,促进形成良性市场进退生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发布后,挂牌公司如出现“未按规定披露年报”或“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均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情形,可能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挂牌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妥善安排年度报告审计及编制有关事宜,如出现或可能出现强制终止挂牌情形,应及时报告、揭示风险并配合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应归位尽责、审慎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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