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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修订IPO现场检查规定 制度强化“申报即担责”

发布日期:2023-11-15阅读数量:171

证监会进一步完善首发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日前,证监会公告称,按照注册制改革市场化、法治化的要求,证监会对《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以下简称《检查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检查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据悉,修订后的《检查规定》强调“申报即担责”,对检查后申请撤回、检查中多次出现同类问题、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实施更为严格的制度约束。

同时,证监会还研究修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以进一步规范辅导相关工作,推进派出机构发行监管转型。

 完善规则补足监管要求

所谓现场检查,就是指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IPO)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由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交易所作为检查机构,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一定方式对其信息披露质量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现场检查是书面审核的补充。

2014年以来,证监会持续对首发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推动各方归位尽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3月,新证券法施行,明确规定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度,要求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2021年1月29日,证监会发布施行《检查规定》,对首发企业现场检查的工作程序、工作方式及工作要求作出系统规定,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检查规定》发布以来,证监会累计对95家首发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对信息披露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从严采取监管措施。总体来看,现场检查作为IPO全链条监管的重要手段及书面审核问询的有效补充,对督促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引导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高执业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制度运行情况看,在实践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如部分检查对象在抽中现场检查后随意撤回发行申请、个别检查对象对检查工作消极配合等。要进一步强化“申报即担责”要求,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需要通过制度建设补足监管要求。

此外,现行《检查规定》主要对现场检查程序、方式及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具体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处理程序主要通过内部工作指引的形式进行明确,这部分内容需要及时公开。同时,现行《检查规定》制定于核准制与注册制并行期间,部分适用于核准制下的检查流程及表述也需要结合全面注册制运行实际予以调整。

进一步强化“申报即担责”

今年2月,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平稳落地。在总结试点注册制以来现场检查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对《检查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检查规定》吸收合并内部工作指引的内容,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具体、清晰的规范。修订后的《检查规定》设总则、确定检查对象、组织与实施、监督管理及附则五章,共39条。

《检查规定》主要在三方面得到修订。一是强化“申报即担责”。对检查后申请撤回、检查中多次出现同类问题、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实施更为严格的制度约束。二是规范检查操作。进一步明确检查前统筹、检查中推进以及检查后处理的具体程序及要求,统一检查标准,提高检查规范性。三是对《检查规定》中部分适用于核准制的表述进行调整。

业内人士认为,对首发申请企业开展常态化现场检查,是强化IPO全链条监管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督促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引导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并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今年3月,证监会通报的2022年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有关情况显示,2022年证监会全年共完成对28家首发申请企业的检查及处理工作,涉及主板企业15家、科创板企业3家以及创业板企业10家。现场检查重点聚焦发行人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存疑事项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其中,发行人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性不足、会计处理不恰当等问题。中介机构存在核查程序不到位、工作底稿记录不规范等问题。

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迎来修订

开展拟上市辅导,是企业首发上市前的重要工作。除了修订《检查规定》外,证监会还研究修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辅导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早在2021年9月,证监会就发布了《辅导规定》,旨在统一全系统辅导监管的目标,明确辅导监管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对拟上市公司开展辅导工作,有利于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树立诚信、自律及法治意识,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而在后来两年的实践中,一些新情况出现,比如部分辅导机构工作流于形式、辅导监管和发行审核的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辅导监管操作流程有待进一步优化等,上述情形需要及时予以明确和完善。

今年2月,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为推动派出机构加快发行监管职能转变,优化相关操作流程,构建与全面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辅导监管,证监会结合监管实践对《辅导规定》进行修订。

《辅导规定》主要修订事项包括三方面。一是发挥发行监管条线系统合力。坚持辅导监管定位,派出机构针对辅导机构的工作开展验收。加强派出机构辅导监管与交易所受理审核的衔接,严把质量关,推动发行监管条线有机联动。二是压实辅导机构责任。要求辅导机构勤勉尽责,完善执业标准,提高执业质量,促进辅导对象准确把握板块定位和产业政策,充分了解辅导对象及“关键少数”的口碑声誉情况。三是优化辅导流程性相关事项。回应市场关切问题,提高便民性,针对证券市场知识测试等做出优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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