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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从这些方面为中小企业保驾护航

发布日期:2023-02-09阅读数量:251

2月8日,记者从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促进中小企业更好发展,贵州省于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主要内容共10章50条,包括总则、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

据悉,新修订的《条例》采取“小快灵”的体例,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突出问题导向。围绕贵州省中小企业成本高、负担重、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规定。明确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力求通过法制化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现实难点问题。体现时代特征。将新国发2号文件有关内容融贯到《条例》当中,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彰显贵州特色。将近年来贵州省实施的“中小企业信贷通”“黔货出山”等具有贵州特色、有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实践经验写入《条例》,进一步彰显贵州个性化特征。强化政策吸收。在充分落实上位法精神的前提下,对近年来国家和贵州省出台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梳理,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归纳、提炼,形成法规条文。

据介绍,此次颁布实施的《条例》与时俱进,内容更具体,操作性更强。在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机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着力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加大创业创新扶持、加大权益保护和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

明确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机制。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迫切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为此,《条例》明确,贵州省人民政府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负责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进一步理顺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体制机制,加强了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条例》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主要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基金、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三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在专项资金方面,明确贵州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当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并进一步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基金方面,规定县级以上财政注资设立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高成长、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强调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

着力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在备受中小企业关注的融资促进举措方面,《条例》从建立会商机制、信贷风险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扶持、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推进普惠金融和信息共享、鼓励中小企业上市挂牌、支持担保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信贷环境。《条例》明确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政府性资金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这一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已经安排设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通并实际运行,目前效果明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等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明确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确认时限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不超过20日。

加大创业创新扶持。《条例》主要从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创业空间,中小企业登记、退出、土地使用、创业创新载体建设等方面对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作出了规定。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简化中小企业住所登记材料。创业初期尚不具备或者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创业创新企业,可以利用众创空间内的集中登记地作为住所申办登记。在用地方面,规定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中小企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加强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对创业企业入驻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孵化基地或者标准厂房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场地房租减免或者补助。强化创新引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数字经济中小企业,推动形成以数字经济企业为骨干的中小创新型企业集群。

加大权益保护和监督检查力度。《条例》对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改进政府的服务等做了各项规定,并明确责任追究。就中小企业反映强烈的拖欠账款问题,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加强监督检查,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

除上述内容外,《条例》还在市场开拓、服务措施等其他方面作了很多有益探索和创新突破。将进一步改善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不断培育新增量、新动能,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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