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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再遭证监会立案调查 此前已有投资者维权胜诉

发布日期:2022-05-16阅读数量:302

业绩变脸,年报难产,锂电风口上的延安必康(6.550, 0.00, 0.00%)(维权)再遭证监会立案调查。而往前追溯,在今年短短5个月的时间里,公司已收到2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份关注函、1份监管函和1份交易所公开谴责。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20年3月25日,延安必康就已经第一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10月16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第一次行政处罚下达后,即有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已经下达,投资者获得了胜诉。

延安必康再被立案调查 律师:或与业绩变脸有关

5月13日晚间,延安必康公告称,当日收到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延安必康表示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公司刚刚经历了年报难产及业绩“变脸”。

4月29日,延安必康股价涨停,然而当日晚上公司却曝出大雷。公司称,因在重大事项上与年报审计机构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中遇到困难,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报及2022年一季报。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即5月5日)起被实施停牌。

延安必康表示,若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无法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除此以外,延安必康还修正了此前发布的2021年业绩预告,由预计盈利9.5亿-10亿元,改为预计亏损7.5亿-8.8亿元,两份业绩预告对比,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股民纷纷表示“一来一去19亿没了,天雷滚滚。”“这得是多大的雷,吓得会计师事务所都不敢出审计报告。”

而对于如此大幅修正业绩的原因,延安必康给出的解释为:受到疫情影响,公司在审计过程中的函证问询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应收账款根据预计可回收金额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对于资产减值测试方面,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各资产组计提减值。上述原因导致归于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产生了差异。

5月7日,针对公司的业绩大幅“变脸”,以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陕西证监局对延安必康及相关人员韩文雄、邵新军、方曦采取出具了警示函。

那么,公司此次被立案调查与公司高达18亿的业绩落差有无关系?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表示,在此次延安必康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前几个月,延安必康先后两次收到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措施书》,还收到了交易所下达的《监管函》、《关注函》、《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其中证监会下达的第二次《行政监管措施书》提及的内容即是公司业绩变脸的情况,而证监会下达的第一次《行政监管措施书》内容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相关信息披露违规、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因此,此次立案调查可能与公司业绩变脸有关,具体要等证监会第二次行政处罚下达后才能确定。

首次行政处罚案投资者已胜诉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并非是延安必康首次遭证监会立案调查,延安必康在2020年3月25日就已经第一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10月16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延安必康存在三方面违法事实。第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第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第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经测算,2015年至2018年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44.97亿元。其中,2015年至2018年发生额分别为7.05亿元、13.72亿元、16.48亿元、7.72亿元。

此外,延安必康通过虚假财务记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掩盖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导致上市公司相关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账实不符,存在虚增货币资金情形。公司2015年、2016年、2018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货币资金7.94亿元、20.57亿元、8.12亿元。

另外,2020年2月5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收到加快口罩等疫控防护品生产紧急通知的公告》,称将尽快完成医护级口罩和防护服生产线的改造,提前做好上游原材料釆购、运输等生产保障工作等。当日股价涨停,收盘后,延安必康发布补充公告,称目前尚无口罩生产业务,尚未取得口罩生产许可资质,并提示存在不能及时获取生产许可资质等相关风险。

紧接着的2月7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公告》,称拟与图微安创“建立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称图微安创已经开发出对肺纤维化具有良好治疗逆转作用的多肽药物,并表示“未来有望成为治疗肺纤维化领域的明星药物”,当日最高涨幅达9.62%。然而,10日收盘后,延安必康披露补充公告,称该项目属于新药研发,目前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并提示存在实现商业利润需要较长时间、本次合作的具体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等风险。

对此,陕西证监局认为,延安必康的上述临时公告不准确、不完整,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构成误导性陈述。

行政处罚的落地按下了股民索赔的启动键。据悉,延安必康第一次行政处罚下达后,西安中院受理了投资者索赔案件,目前一审判决已经下达,案件还有待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一审法院判决时段有两个,分别为:于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买入延安必康,并在2020年3月2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延安必康的亏损投资者;于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10日期间买入延安必康,且在2020年2月1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延安必康的亏损投资者。

目前,延安必康再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针对此次立案调查,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买入延安必康,且在2022年1月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延安必康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目前时段仅仅是暂定,需要等行政处罚下达后下达后进行调整,并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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