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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要履行哪些职责

发布日期:2022-09-26阅读数量:334

保荐机构又称保荐人,是二级市场的一种特有的证券公司。一家企业要想在主板(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必须要有保荐人的推荐。保荐人既是担保人,又是推荐人,担保职责是其最具特点的职责。保荐机构是如何履行担保等职责的呢?

· 保荐人制度的来源

保荐人制度起源于英国的二板市场AIM( AlternativeInvestment Market) 市场,随后,美国NASDAQ市场、中国香港GEM市场等也相继引入该制度。

20世纪70年代,西方各国为了发展经济、推动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纷纷在主板市场外建立了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提供了融资的方便,却也充满了风险。因为创业板市场为前瞻性证券市场,它对公司的上市规模、历史业绩和盈利记录要求很低,关注的是公司是否有发展前景,是否具有良好的盈利模型和战略规划。所以与主板市场相比,其风险更大,上市公司被摘牌、破产倒闭的概率更高,保荐人制度于是应运而生。

2003年12月28日,我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决定从2004年2月1日起在中国内地施行保荐人制度。这也是世界上第一次在主板市场实行保荐人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在许多地方我们所看到的保荐机构、保荐人、券商、证券公司(具有保荐业务资格)、IPO保荐券商,虽然称呼不同,但实际上却是一回事。

· 保荐人的职责

我国保荐人制度采用了公司上市与持续督导责任模式,同香港创业板的公司上市与信息披露责任模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公司上市保荐业务基本上是一致的,即确保上市企业符合上市的条件。而持续督导责任除信息披露外,还包括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与信守承诺。

保荐责任期包括发行上市全过程以及上市后的一段时期(通常为两年)。公司上市后,保荐人的核心责任包括两方面,其一继续履行其对发行人董事的尽职辅导义务;其二对上市公司的所有公开披露资料在公开披露之前履行尽职核查义务,确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要求。

具体来说,保荐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认挂牌企业符合本所要求条件,并在挂牌企业挂牌交易后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该条件向企业董事会提供意见;

2、在挂牌企业申请股权首次挂牌交易时,协助挂牌企业处理股权挂牌交易事宜,确认所有挂牌交易申报文件符合本规则,并向本所提交《挂牌交易保荐书》;

3、辅导和督促挂牌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回复挂牌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所规则的咨询;

4、辅导和督促挂牌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审阅、核对挂牌企业拟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并书面确认;

5、及时回复本所的质询;

6、辅导和督促挂牌企业履行股权挂牌交易需履行的义务;

7、协助挂牌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挂牌企业治理结构;

8、确保有足够和合适的人员专门从事保荐业务;

9、本所规定的其他责任。

在整个繁复的上市过程中,保荐人是统筹者和领导者,负责向拟上市公司提供上市的专业财务意见,助其处理上市各项事务;同时担当拟上市公司与联交所、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各专业中介机构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确保拟上市公司适合上市,其重要资料已在招股文件中全面及准确地披露,及拟上市公司的所有董事明白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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