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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适用税收政策与上交所、深交所有哪些差异?

发布日期:2021-12-01阅读数量:371

2021年11月15日,北交所正式开市。当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明确了北交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比,平移新三板税收政策后,北交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和上海、深圳交易所的异同点我们一起看一下:

1、首先是增值税。既然是将新三板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那股权变股票。所以,在增值税上,北交所的股票转让应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相关政策,个人免税,其他单位按照各自对应政策征收。这一点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一样。

2、企业所得税政策层面,北交所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是一样的,按照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股息所得免税需要持股满12个月。

3、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北交所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是完全一样。

其实,最多的不同点主要在个人所得税政策层面,在个人所得税政策层面,公开买卖北交所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一样。但是,在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上,原来新三板相对于上海、深圳主板最大的不同是将限售股解禁后大比例送转股避税的漏洞堵上了:

原先上海、深圳主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应征税的限售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也就是说,对于首发上市前的限售股,在解禁后的送转股就不再属于应征税的限售股。

但是,对于新三板的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应征税的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个人所得税上,还有一个就是针对限售股的差别化股息的政策,主要是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新三板,政策没有提限售一说,直接按挂牌来算。由于交易规则不一样,这个也不算政策上的差异。

因此,总结一下,北交所对比上海、深圳的主板,差异最大的地方就是针对限售股(原始股)分转送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政策上。对于北交所的股票,只要是原始股,不管是在挂牌前(解禁前)还是挂牌后(解禁后)孳生的送、转股,都属于应征税的股票。这个就堵上了限售股在解禁后大比例分转送避税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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