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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上市规则之退市制度

发布日期:2022-07-08阅读数量:1305

在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的指导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以“牵手北交所,共迎新起点”为主题,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推出了业务规则系列解读,以帮助各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投资。本期为大家介绍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之退市制度。

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畅通市场出口关,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保障。

总体思路

退市制度既充分包容中小企业经营活动天然存在的波动性较大,经营业绩易受外部环境影响的特点,避免市场“大进大出”,又坚决出清重大违法、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等极端情形的公司。

退市标准:“谁应退”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明确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安排。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等四类情形。

交易类强制退市——考察期连续6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股票上市:

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股东人数均少于200人。

按照《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的公司,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3亿元。

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类强制退市——一年风险警示,两年退市,指标总体不交叉适用,对审计报告类型适当从严要求。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股票上市:

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相关财务指标触及前款第一、二项情形。

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规范类强制退市——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此后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北交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公司股本总额或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导致连续6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等情形。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

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退市程序:“怎么退”

对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作为强制退市的先导制度,既向市场充分揭示风险,也保障投资者的交易权利。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强制退市风险,北交所对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最后,强制退市由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

退市去向:“退到哪”

北交所充分发挥与全国股转系统一体发展的制度优势,对退市风险“分类纾解、充分缓释”。

公司被强制退市后,符合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条件或进入创新层条件的,可以转入相应层级挂牌交易。

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条件,且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公司板块。

北交所退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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