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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

发布日期:2023-04-07阅读数量:266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并有复杂的退市的程序。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退市一般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截至2018年9月,沪深两市共105家公司退市,其中56家为强制退市。

类型介绍

退市可分为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

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

被动性退市是指公司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

批准权限

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604规定,交易所对它认为不符合上市标准的公司,有权终止其上市。联交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无须经过证交会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01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具体标准,同时指出,即使公司符合这些具体标准,在某些情况下,交易所仍有权对它认为不适合继续交易的公司作出终止上市的处理。与香港不同的是,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交易所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前,必须报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

标准条件

在美国,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必须退市:

⑴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

⑵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值少于100万美元;

⑶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

⑷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

⑸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

⑹连续5年不分红利。

日本的证券市场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退市:

⑴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

⑵社会股东数不足1000人(延缓一年);

⑶营业活动停止或处于半停止状态;

⑷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

⑸连续3年的负债超过资产;

⑹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

2000年6月设立的日本纳斯达克市场也引进退市制度,亦即上柜之后的股东数及市价总额低于一定的基准时,则令其下柜。其目的在剔除流动性低的上柜股,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深圳创业板公司直接退市,不允许借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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